为联接国家规范相关规则,推进我省轧钢工业高水平质量的开展,省生态环境厅安排编制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37/990—2019)修正单(征求定见稿)》,现送你们征求定见。请研讨提出书面定见,于2月28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反应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37/990—2019)修正单(征求定见稿)
一、在“3术语及界说”中添加“热处理炉”界说,即“3.12热处理炉将钢铁资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经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法来改动外表或内部安排架构功能的热工设备,包含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将“表1”中标示“c”原表述修正为“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工艺中的加热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轧钢热处理工艺中的其他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15%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氧含量16%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断定排放是否合格的根据。在国家、省未规则其他出产设备基准氧含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断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格的根据。”